因此,德国理论和实务界又开始在证据禁止的基础上探讨证据使用禁止的辐射范围问题,认为证据使用禁止的辐射范围应及于因不法行为而间接取得的其他证据,并由此形成了证据使用禁止放射效力的理论。
积极协同监狱建立应对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常态处理机制等。对于监狱及时采纳检察院意见或检察人员口头向监狱提出建议的,一般不予登记。
第三,建立派驻检察机构与监狱之间的常态联系机制与应急机制。虽然在调研中发现重庆市检察机关内部的规定将监管活动检察基本上纳入日检察、周检察的范畴,但实际中并未落实,检察人员对于监狱三大场所的巡视仍为每周一次,且基本上只是形式上进行走访。因此,应当在试点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并逐渐在全国推广驻监检察室与监狱之间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工作。由传统的参加联席会议进行沟通逐步变为建立常态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建设,防止重复劳动且便利动态监督。第一,规范派驻检察室的设置。
在调研中笔者获知,派驻检察室减刑监督已基本形成审查减刑材料不超过7天,进行调查核实的,不超过10天的操作模式。这一做法会使监管人员对罪犯反应的问题进行筛选,导致检察人员不能获得第一手资料,从而丧失获得真实情况的机会。如果没有及时给出答复,则视为不同意录像。
自试点项目实施之初到2014年年底,该系统统计显示,各个试点法院共上传了707份视频文件[24],浏览次数高达21,530次。在四个试点法院中(包括佛罗里达州南区法院、马萨诸塞州法院、俄亥俄州北区法院和田纳西州西区法院),其中有两个,甚至全部法院,在只有一位法官的情况下进行视频录像。少数试点法官,尽管只占少数,表示对视频录像所列出的一些影响没有意见。也有一些法院会自主认定所有的法庭诉讼过程将被录像,除非案件当事人强烈反对。
评估视频录像的前景,以备制作纪录片。以上阐述表明,试点法院在实施视频录像、记录通知和是否同意录像的信息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尽管如此,大多数法院的工作人员认为,项目对技术层方面的要求比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更多。共有85%的试点法院法官同意庭审录像。通知、同意和拒绝录像程序 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会因法院条件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律师之间可能会更好地互动(1人)。
但同时,也有法官反对视频录像并选择不参与试点项目,这种情况也不足为奇。b.表2中的人数与表1中的人数不一致,是因为试点法院的某些法官并没有对调查问卷作出答复。(来自希望参与但没有机会参与的法官) 唯一真正的危害就是扰乱法庭礼仪以及对参与者带来的压力。) 表12:试点法院法官对庭审录像并将录像公之于众的观点* *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包括:想参加试点项目却没有得到同意的法官,至少得到一次同意却没有上传记录的法官,以及同意并有上传记录的法官。
表9:当事人拒绝庭审录像的原因 *当事人可提出多个拒绝的原因。这些法院和其他几个法院的其他类型诉讼程序中也或多或少会产生类似的情况。
随后,法院会将视频录像交至行政办公室,并在24小时内上传到联邦法院的官网上[4][5]。并使媒体对法院诉讼程序的报道更加准确。
在爱荷华州南区法院、马萨诸塞州法院、内布拉斯加州法院及华盛顿州西区法院等一些地区法院中,全部或接近全部的法官表示自愿参与试点项目(第5栏),尽管并非所有人是自愿的,但还是有很多人参与试点项目(第3栏)。如此看来,虽然我们还没有得出结论,还须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对调查和采访资料进行审查,但我们确实已经掌握了大量可以报告的信息。当被问到关于其他操作和管理上的后续问题时,2位受访者认为需要训练法院工作人员掌握一些视频录像技术。这两栏显示的数字反映了在法院记录或所制定的项目表格中有通知和同意录像的诉讼程序。通知和记录的庭审类型 下表6显示,试点法院视频录像的庭审类型具有多样化。然而,这种程度的录像以及相对应的诉讼程序(包括通知当事人、获取同意或反对意见以及操作录像设备),已经提供了大量关于通过法院操作录像设备进行庭审录像的信息。
正如调查资料所显示的,法院的丰富经验表明,法院对通知和同意程序以及视频录像程序作出的决策会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产生很大的管理和操作上的影响。当法院通过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CM/ECF)下达诉讼日期的通知时,法院同时会通知案件当事人该诉讼将会被录像。
联邦司法中心的法定任务是发布报告、实施并推进报告的研究和发展,以提高司法行政能力。根据法院记录,截至2015年9月18日,1,161起案件的当事人表示知道试点项目,306(或占26%)起案件的当事人同意考虑未来视频录像的申请。
法院大多数工作人员估计,对于每个诉讼程序,完成这些任务需要花费约10-20分钟,最高预计是1-3小时。我想如果我们征求他们意见的话,会得到更多同意的答复。
并且,有33位律师表示他们会利用录下的庭审视频进行培训。此次讨论是以应答组分为两组的方式进行的:无影响影响很小和 影响适中影响很大)。这种方法表明受访者感知影响效果的比例,无论影响的大小。法院采用标准程序通知符合录像资格的案件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录像的意见。
调查结果如下表16所示,包括有庭审录像经验的优秀律师和只有联邦法院试点项目经验的律师。虽然委员会并不需要这些程序,但其已经承诺试点法院这样做是完全出于自愿的。
法院没有限制案件的录像资格,而是让法官选择适合录像的诉讼案件,并通知案件当事人以及接收当事人的录像同意书。为了解视频录像是如何被使用的,我们单独采取了一项计划。
后来,除一个地区法院外,其他所有地区法院均在联邦法院的官网上传了多个庭审案件,试点项目实施四年以来,记录和公布的庭审案件共计158起,如表4所示。在法官调查中,三位法官告诉我们,他们会因为录像质量差等原因而拒绝公布,还有一位法官表示录像未被公布是因为它不能满足公众的利益。
该平台实现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庭审视频的统一汇集和权威发布,目前已有1389家地方法院实现了与中国庭审公开网的联通。并将视频上传至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官网中的法庭录像页面。法院联络员也会定期向中心提交书面的拒绝录像通知。值得注意的是,参与者都是自愿参加试点项目的。
相比系统自动通知适合录像的诉讼、或者除非当事人坚决反对则认定其默许视频录像的诉讼,法官自己选择录像的案件(或诉讼程序)的过程和与律师讨论是否进行视频录像的过程更耗时。虽然试点法官认为视频录像对参与者几乎没有影响或者影响很小,他们很可能也认为视频录像对法官和陪审员几乎没有影响或者影响很小。
总之,调查结果显示,除增加公众对联邦法院的认识和了解的积极影响外,曾参与过联邦法庭的视频录像的律师认为视频录像的潜在影响程度大多为无影响或影响很小。d.这些信息来自法院申请参与试点项目的情况。
表20:教育工作者、图书管理员和培训师的教育背景类型(人数:40人) 如下表21所示,访问视频网站的学生大多数都是在校大学生,在85名学生中占了45人,占53%。并且所有参与过试点项目的法官表示他们将会或未来可能会允许庭审录像,其中大多数法官(64位法官中有57人,或占89%)明确表示他们会允许庭审录像。